静安区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规定有何要求?

1. 股东会的性质与地位<

静安区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规定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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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规定首先明确了股东会的性质和地位。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章程要求股东会的召集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通知股东,通常情况下,通知应至少提前15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

3. 股东会的出席与表决

股东会应当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表决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章程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

6.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股东名单、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股东签字确认。

7. 股东会的其他规定

章程还规定了股东会的其他事项,如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条件、股东会决议的撤销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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