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法律程序。在上海,外资公司员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jpg)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发生的争议;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条件等发生的争议;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发生的争议;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发生的争议;
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其他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1.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开庭审理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其他证据;
4. 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5.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2.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和仲裁员签名;
3.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
1.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加喜公司秘书办理上海外资公司员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相关服务的见解
上海加喜公司秘书在办理上海外资公司员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秘书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争议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秘书还需关注仲裁过程中的时间节点,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专业、高效的服务,为外资公司员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