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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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出资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出资义务是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股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形式
4. 股东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形式。
5.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6.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7.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开户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出资期限
8. 股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9. 合伙协议未约定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
10. 股东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11. 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出资义务的变更
12. 股东出资义务的变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3. 变更出资义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变更后的出资义务履行。
14. 股东增加出资的,应当增加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
15. 股东减少出资的,应当减少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
五、出资义务的履行
16. 股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17.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18.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款项汇入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开户银行开设的账户。
19. 股东出资后,应当向有限合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
六、出资义务的监督
20.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资义务的监督机制。
21.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股东的出资情况,确保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2. 有限合伙企业发现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23. 有限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或者依法解除合伙协议。
七、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24.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5.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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