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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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长宁自贸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自贸区XX路XX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智能化设备、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三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制止;
2. 审查公司的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 附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5.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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