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制度:同股不同权,在国内公司怎么落地?

昨天下午接了个电话,一个做社交电商的刘老板在那头唉声叹气。公司天使轮谈好了,投资人啥都好说,就是卡在一条上——人家要33%的股份外加一票否决权。刘老板是个奔放的80后,他跟我说:“周老师,产品方向和运营玩法全在我脑子里,万一哪天我跟投资人闹掰了,我30个点的股份,他33个点加上一票否决,我岂不是分分钟被踢出局?”我喝了口茶,告诉他:你要的其实就是AB股,也就是同股不同权。电话那头顿时安静了,过了几秒他问我:“这东西听着怎么像境外操作?咱们国内能办吗?”问得好,实际上这两年问这个的人越来越多,不是只有拟上市公司才关心,很多刚拿第一笔钱的创业者也已经开始盘算了。所以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在国内这个法律框架下,AB股到底能不能落地、怎么落地,以及有哪些坑是等着你往里跳的。

先别急着画饼,公司法到底认不认?

各位老板,聊任何制度落地之前,得先搞清楚咱们脚下的土地允许不允许。2018年之前,国内《公司法》基本是一票一权的铁板一块,同股不同权在法律文本里是找不到位置的。但这么多年过去,政策也在变。2018年港交所放开了同股不同权,咱们科创板紧接着就跟进了,2019年证监会出了个《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明确允许特殊股权结构,到2020年创业板也跟上了。但你要看清楚了,这些允许AB股的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你一个还没到挂牌阶段的有限责任公司,想搞AB股注册资本并不直接适用那套规则。很多业务老板一听“可以搞”就兴奋了,跑到工商局窗口说我要办同股不同权的注册,结果被打回来,为什么?因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里没有这个选项。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AB股,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也没有专门通道让你直接登记,实践里你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做文章。

说句大实话,这就是目前最大的痛点:你想在早期公司里实现一股对十票的投票权,靠工商局在执照上给你写一行字,那是不可能的。2019年我记得很清楚,有个做芯片的郑老板,拿了引导基金的钱,对方要求占20%股份同时保留特殊否决权,郑老板跟我说他在章程里写了“甲方所持股份每表决权计为乙方表决权的0.5倍”,拿去登记,直接被窗口退件,说意思不明确,要整改。最后折腾了两周,我们帮他换了个表述方式才批下来。所以各位老板心里要有数,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是通过全体股东协议加公司章程条款来实现的,不是靠营业执照上一个字段。

章程写不对,后面全是泪

既然没有标准模板,公司章程就成了你们的战场。很多人觉得章程嘛,网上找一份改改公司名称就行,如果你这么想,那就等着在后来的股东会里哭吧。国内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非常大的自治空间,第42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行使方式”。举个例子,你可以写:创始人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享有10票表决权,投资人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但问题是,你得把所有可能的场景都写进去,不能漏。比如增资扩股时表决权怎么算?重大资产处置要不要按特殊表决机制?董事提名权怎么分配?这些东西一旦缺位,后面出现了争议,公司章程没写,那就要回到公司法默认的“同股同权”去处理,你前面定的AB股就等于白忙活。

我见过一个非常惨痛的案例,做生物医药的赵总,跟投资人签了协议公司里面约定了AB股,章程里也写了同股不同权,但他们没处理一件事,就是“董事罢免程序”。后来公司业绩不达标,投资人发起动议要换掉赵总的董事席位,结果在股东会上一投票,赵总虽然拥有60%的投票权,但他当初在章程里写的是“股东大会决议按表决权数通过”,而罢免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要过半数就行了。投资人联合了其他小股东轻轻松松就把他的人给换了。赵总后来跑到办公室找我,说周老师你不是说AB股是金刚罩吗?我说您这个罩子上有个洞,你没看见,那就是程序性漏洞。所以章程绝不是抄一抄就完事的,你得一个字一个字跟律师抠。

核心条款 建议写法(简述) 常踩的坑
表决权倍数 明确A类股每股X票,B类股每股1票,不可转换 倍数写得太高(如20倍)引发监管质疑
转换机制 协议约定A类股转让即自动转为B类股 没写转让失效条款,导致外人持有超级表决权
特殊事项否决 B类股对修改章程、增减资等有集体否决权 否决权范围写太宽,公司什么事都做不了
董事任免 创始人保留多数董事提名权,罢免需2/3表决权 参照普通决议机制,导致董事会被轻易换血
日落条款 创始人离职或丧失行为能力后A类股失效 未约定,导致继承人不具备经营能力仍掌权

挂牌上市那关怎么过?

如果你的目标是走得更远,比如未来科创板或者创业板IPO,那事情就更复杂了。科创板是明着支持AB股的,但人家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市值要求就不说了,你去看那个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卡得很死。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会对持有超级表决权的股东做实质审查,不是你写进章程就能自动生效的。你得证明这个创始人是公司的灵魂人物,他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不可替代性。很多公司为了过会,不得不把AB股结构重新拆了再搭,浪费大量时间和中介费。我记得2020年有个客户,做工业互联网的,已经走到辅导期了,结果后院起火,几个天使投资人闹到证监会说AB股设立时未告知他们,认定程序瑕疵,最后硬是拖了半年才重新申报。

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要命的东西,叫“双层结构”。很多老板在境外做VIE架构,搞了同股不同权,然后要拆回来上市,这中间需要把境外AB股权益平移到国内。这涉及到外汇登记、税率计算、甚至经济实质法的合规。做外贸的李小姐前两年想把她的跨境电商平台通过红筹回A股,结果在落地境内AB股阶段被卡住了,因为境外的投票权倍数和国内的工商登记表达方式不兼容,她们那套B股股东的优先清算权写得太复杂,律师改了一个月才整合进章程。她说周老师我搞公司都没这么累,我说那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就是这样,你头一两年为了多拿点投票权少写了几个条款,审计和券商在上市前要你补回来,那花的就是真金白银的律师费。

投资人认不认这套玩法?

很多创业老板说起AB股就一脸兴奋,觉得是护身符,可以挡住资本野蛮人。但站着投资人的角度想一想,人家拿出几百万上千万,结果投票权只有你的十分之一,这事他干不干?目前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对AB股的态度是比较分裂的。一线美元基金和顶级人民币基金,他们见过世面,知道这就是一个博弈工具,只要创始团队足够强、赛道足够好,他们愿意接受AB股,但往往要求附加强制性的保护条款,比如重大资产处置的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条款、对赌协议里的财务指标考核。而一些相对保守的中小投资机构,尤其是产业资本和引导基金,他们往往是抵触的,你推AB股他们就直接不投了。

所以各位老板在谈判时一定要想清楚,AB股这东西是双刃剑。你拿它防野蛮人,也拿它挡住了愿意掏钱的金主。我经手的一个案子,做AI视觉的孙总,跟一家知名PE谈B轮,对方初始报价是投后占25%股份,但要一票否决权。孙总想搞AB股,把投资人的投票权压到5%,同时保留自己的超级表决权。结果呢?PE直接走人了,留下一句话:我们是来当股东的,不是来当配角的。后来孙总融了两年都没融到钱,白白错过了窗口期。你说这是AB股的错吗?不是,是没有把握好分权的尺度。你想想,你给投资人一点话语权,让他们感觉参与感,对后续融资和董事会治理是有帮助的。如果你把别人压得太死,公司早晚会变成一家一言堂的企业,人才和资本都会流失。

千万不要遗忘的两张王牌:一致行动人和有限合伙

聪明的老板应该明白了,AB股在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其实不完全是靠“股份”本身来实现的,更多是靠“协议”和“架构”。那除了在章程里写好倍率之外,还有两个工具你一定要会用。第一个叫一致行动人协议,说白了就是几个创始人或者小股东签一个合同,约定在股东会表决时都跟着老大走。这东西看着简单,但麻烦在于:如果签了协议的一方私下违约投了反对票,那个投票算不算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所以我建议在你的协议里明确加上违约条款,不光赔偿损失还要赔偿公司商誉损失。第二个就是有限合伙平台,这是目前最成熟、最不用跟工商局吵架的办法。你要把A类股(一般指创始人)和B类股(投资人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持有,GP是创始人自己,那么哪怕LP的份额再多,投票权也集中在GP手里。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公司搞员工持股平台都用有限合伙,而不是直接用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

2017年我帮一个做医疗器械的客户搭建持股平台,就是走了GP/LP的路子。创始人自己占GP的1%财产份额,但控制了100%的表决权,员工持股和投资人的股份全部放进去,投资人原来要求每轮融资要派董事,后来通过协议框架把董事提名权也做了限制,既保住了创始人的控制权,又让投资人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保护了。那才是一个真正落地的方案,而不是在章程里跟人吵架。

AB股制度:同股不同权,在国内公司怎么落地?

不过有一点得明白:有限合伙平台不是万能的,它在税务上会有成本,而且如果项目出现问题,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创始人需要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来担任有限合伙的GP,这样责任就是有限责任了。这中间的费用不便宜,一个有限合伙的注册和维护一年几千块,再加上做账、报税、沟通成本。如果你这边总共就十几二十人的创业团队,搞一个有限合伙有点大洋了,倒不如就先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后面融到A轮B轮再优化体系。别上来就铺摊子,搞到最后钱没融到,养了一堆空壳公司。

最后给各位老板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第一,如果你现在公司还在拿天使轮或者刚发起设立,别急着照抄那些上市公司的AB股模板。你目前的对手不是野蛮人,而是生存和融资。确保你的章程和股东协议把创始团队的董事会多数席位和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守住就够了,至于一股十票或者一股二十票,等到你市值几十亿的时候再琢磨。第二,所有跟投票权有关的安排,一定要找懂公司法的律师落地,不要自己从网上扒拉个模板就往上填。你省下来的几千块钱律师费,可能在未来的一个股东会程序瑕疵里全赔进去。第三,不要忘了一件事:AB股能让你保住控制权,但创不了业务。你要是拿着这个制度天天防着合伙人或者投资人,业务上却拿不出成绩,再好的制度也是废纸一张。在商场上,所有控制权的基石最后永远是你创造的业绩和价值。

加喜财税周老师有话说:
说了这么多,其实做AB股最核心的难点就在于“落地”。很多财务或者法务公司忽悠老板说可以搞,结果注册的时候一看窗口系统里根本就没有“同股不同权”的选项。我们加喜每年经手上百个公司的注册和变更,说实话,能把这项制度从股东协议到章程到备案全链条走通的,十个里头也就两三个。大多数情况下你都得打配合战:拿一份合规的章程版本,配合全体股东的签字文件,再拿着内部决议把备案走了。有时候窗口人员看不懂,你得解释半个小时为什么你这个章程的表述是合法的。所以我建议各位老板,如果你真想搞AB股,第一,直接问你们公司所在区域的工商窗口,他们有没有审过类似的章程;第二,请专业的代办或者律师帮你拟定文本,别自己瞎写;第三,留足时间,别搞临时抱佛脚。